各有关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6年3月26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步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旅行社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截至2026年5月21日,我市仍有34家旅行社未足额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现进行公告对上述34家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足额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禁止开展任何旅行社业务,责令改正期内可补缴质量保证金(或提供银行担保)、自行申请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提出异议。并将存款凭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承诺书》等相关资料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责令改正期满,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责令改正期限:2026年5月21日至6月20日。 特此公告。 附件:未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名单 滨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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